为了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上级有关保密的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保守档案机密,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,是每个档案工作人员的庄严职责。
二、档案馆在接收、保管、提供利用档案时,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对、签字、登记、注销,做到手续严格,帐目清楚。
三、档案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,不准随意摘抄、传播密级档案内容,不准私自复印档案材料。
四、查阅密级档案,必需履行批准手续,限在档案馆内查阅。未经批准,不准将密级档案借出。
五、任何人未经批准,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,不得向外传播档案内容。
六、凡属机密、绝密档案,登记制卡后必须在登记簿备注和卡片上注明“机密”、“绝密”字样,以利查找和保管。
七、经鉴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,按规定写出鉴定报告、销毁清册,经主管领导批准,两人以上监销。
八、档案馆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,必须销毁,不准随意扔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