档案借阅制度
发布人:网站管理员  发布时间:2013-02-26   浏览次数:647

    一、调阅学校党委的会议记录、会议纪要和党委重要文件,须经校党委办公室领导批准。调阅校长办公会议记录和学校重要文件,须经校长办公室领导或其它有关部门领导批准。
    二、学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归档的档案,可以直接到档案馆调阅。查阅非本单位的重要档案,须经文件归档单位领导同意。 
    三、查阅科研档案,本课题人员可以直接到档案馆调阅。非本课题人员查阅时,须经课题负责人或科研处批准。 
    四、公开的档案,凭介绍信、证件、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,在档案馆查阅。须借出时,不得超过三天。逾期不归还者,档案馆要及时催还。 
    五、阅档案的人员,必须保守档案的秘密,保证档案的安全。不得涂改、勾划、裁剪、拆散、抽页、调换或擅自复印、转借,违者要追究责任。 
    六、外单位借阅档案,须持本单位介绍信,经学校主管业务单位同意后方可到档案馆调阅。
    七、借出后归还的档案,档案人员要认真核对,详细检查,发现问题要向借阅人当面提出,查明情况进行记录,并向领导报告。 
    八、摘录或复制档案,须经档案人员校对无误后,加盖印章,以资证明。对重要的或密级的档案需要复制时,须经有关单位领导同意。 
    九、借阅档案,必须进行登记签名。查阅者利用档案后要填写《利用效果登记表》,由档案馆存查。 
    十、严格控制外借档案,认真履行借出档案审批手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