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,提高档案管理水平,逐步实现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管理,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归档文件整理规则》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》,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,是指我校从事教学、科研、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和师生员工个人活动中直接形成的,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数据、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。
第三条 学校档案反映了学校的建立、建设和发展过程,是广大教师、干部、工人、学生辛勤劳动和智慧的结晶,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和历史凭证。各级领导和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,都应该增强档案意识,爱护学校档案,协助职能部门管好、用好学校档案。
第四条 学校档案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,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,也是反映和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。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,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。
第五条 学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,集中管理的原则。各门类的档案由校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,以便维护学校档案的齐全、完整与安全,便于我校各方面的利用。
第六条 学校档案工作应作到“三纳入”、“四同步”,即将学校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及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,纳入管理制度,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;在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,要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档案工作。
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七条 我校档案工作接受省教育厅领导,同时接受国家教育部、国家档案局、省档案局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
第八条 我校按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的规定设立档案馆。档案馆为处级建制,由主管校长直接领导。档案馆下设若干个档案分室,在学校和档案馆领导下开展工作。档案馆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,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。
第九条 档案馆的基本任务
1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、政策和规定,规划全校档案工作;
2、制订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,并负责对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、指导和检查;
3、负责接收、整理、鉴定、统计、保管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;
4、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,编制检索工具,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,开展档案的开放、利用和信息交流工作;
5、负责全校专、兼职档案员的业务培训, 搞好档案工作队伍建设;
6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对利用者进行咨询和教育工作;
7、参加学校史料的编研工作,开展档案学术交流活动;
8、执行保密制度,确保档案安全;
9、开展档案管理现代化、信息化和数字化工作。
第三章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条 档案人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
1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落实科学发展观,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政策,公正廉洁,严守党和国家秘密;
2、树立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,尊重历史,实事求是,维护档案的历史真实面貌;
3、热爱档案事业,刻苦钻研业务,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;
4、遵守党纪国法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;
5、热心服务,埋头苦干,扎实工作。
第十一条 档案人员应具备的业务素质
1、熟悉学校的沿革、变迁、现行体制和机构设置,了解各职能部门的职能和工作任务;
2、熟悉档案库房所藏档案,熟悉案卷,爱护档案材料,能准确、迅速调阅案卷;
3、了解和熟悉形成档案的业务部门工作各环节和业务知识,掌握立卷原则、方法、步骤和技能;
4、学会用计算机辅助立卷、编制检索工具,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档案信息,并做好编研工作,作一名合格的档案管理人员。
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,必须有一名院、处级领导分工主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,并配备一名工作责任心强的兼职档案员,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立卷、归档和移交工作。兼职档案人员要相对稳定,更换人员时应报档案馆备案。
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按《黑龙江省档案系列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》黑档发[2001]78号文件,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。
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、积累与归档 第十四条 学校档案工作实行部门立卷制度,即由文件材料形成部门、科研课题组和会计部门等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,加以系统整理、组卷、编排页号或件号,填写卷内目录,向档案馆移交并办理归档手续。档案馆定期派人指导立卷工作。
第十五条 各院、处级单位必须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、积累、整理、立卷、归档制度,各院、处级单位由兼职档案员负责,课题组应设专人负责积累本项目的文件材料。
第十六条 为保证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、科研、党政管理等工作,都有完整、准确、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,各单位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“四同步”管理。
第十七条 对科研成果、产品试制、设备开箱、基建工程验收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,必须有档案馆人员参加,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馆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,签署意见。没有完整、准确、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的项目不予验收,不予上报成果。
第十八条 档案全宗
全校档案分若干个全宗,分别给出唯一的全宗号。原哈尔滨科技大学的全宗号为:HKD;原哈尔滨电工学院全宗号为:HDG;原哈尔滨高等专科学校(工业技术学院)全宗号为:HGZ;原哈尔滨化工学校全宗号为:HHG;原省教育建筑设计院全宗号为:SJS;哈尔滨理工大学全宗号为:HLG。
第十九条 归档范围
1、党群类 DQ
主要包括党团组织、工会、民主党派及统战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。
2、行政类 XZ
主要包括校办、人事、监察、审计、保卫、外事、总务、房产等行政职能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。
3、教学类 JX
主要包括研究生、本(专)科生、成人教育的教学管理、教学实践、教学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。
4、科学研究类 KY
主要包括科学研究工作管理、学术交流(含国际交流)和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。
5、基本建设类 JJ
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和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。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、设计、施工、竣工验收、房地产权管理使用、维修、改建扩建各个阶段、各种程序及环节形成的配套材料。
6、建筑设计类 JS
主要包括在民用建筑设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。
7、出版类 CB
主要包括学校出版工作管理和出版活动中的各种文件材料。
8、外事类 WS
主要包括外事工作管理、中外联合办学、留学生管理和外事活动中的各种文件材料。
9、仪器设备类 SB
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工作管理和设备的购置合同、随机文件及验收、安装、调试、使用、维护、改造、申请报废等各个环节中形成的文件材料。
10、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类 CP
主要包括产品生产、科技开发管理、经营管理和生产实践中形成的文件材料。
11、财会类 CK
主要包括财务工作管理和会计核算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。
12、人事档案 RS
主要管理全校教职工的个人档案。
13、实物类 SW
主要包括学校各项活动中获得的奖杯、奖牌、奖状、证书、锦旗、会标及各类赠送品、纪念品等;
14、声像类 SX
主要包括在学校教学、科研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照片、录音、录像、幻灯片、影视、磁盘、光盘等载体材料。
第二十条 归档时间
1、党政部门、教学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,在次年五月末立卷归档。
2、科研、基建项目和专题性、成套性档案,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三个月后立卷归档。
3、设备档案,在设备验收完毕投入使用二个月后立卷归档。
4、记录各种活动拍摄的照片,在拍摄二个月内归档;录制的录像片、录音带等,在拍摄后进行整理、编辑,于次年五月末归档。
5、随时接收上级规定应接收的档案,接收时必须履行手续,填写移交单一式二份,写明案卷标题、卷内文件页数、案卷数量、移交时间,交接双方签字。
第二十一条 案卷的质量要求
1、各门类档案的质量要求,总的是按照文件材料之间的自然形成规律,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,区别其保存价值分类组卷。
2、卷内文件材料做到齐全、完整、准确、系统。
3、文件材料要分类准确、组卷合理,案卷装订及编目符合要求。
4、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,揭示卷内文件内容和成分。卷内目录、备考表、页号要填写清楚,并注明密级和保管期限。
5、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格式统一,质地优良,书绘工整,声像清晰,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,禁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。
6、管理内容的档案按问题、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,要求:批复在前,请示在后;批转在前,报告在后;正件在前,附件在后。
7、按规定和标准准确划分保管期限:永久、长期(50年)、短期(15年)、定期。
第二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个人在其从事教学、科研、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,按要求整理归档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。
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档案馆对接收来的档案要以全宗为单位进行分类、编号、登记建帐(分类帐、总帐)、编制检索工具。要做到帐物相符、排列整齐,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。
第二十四条 及时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,由鉴定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档案全面审查,按鉴定、销毁制度实施。未经鉴定和批准,不得销毁任何档案。
第二十五条 单位撤销、合并和人员调动时,必须办理档案和文件材料的交接手续,任何人不得私自带走或销毁。
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要对各类档案的安全负责,妥善保管,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,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,应及时修复和复制,对所有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,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,及时处理。
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 学校档案向全校和社会开放,同时遵循下列规定:
1、本校人员按借阅制度和使用范围,凭工作证和学生证可查阅、利用本校档案。
2、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,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、范围并办理查阅手续后,均可查阅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,并可以摘录和复制。
3、原则上一律在档案馆内查阅,档案如需借出,必须履行借阅手续,遵守借阅制度。
4、要爱护档案,不准私自拆卷、撕页、涂改等。
5、借出的档案必须按期归还,并要妥善保管,如有损坏或丢失,依据《档案法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6、查阅密级档案,须经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批准。
7、按照上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,开展有偿服务。
8、收集利用效果,提高服务质量。
第七章 经费、库房与设备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所需经费单独立项,列入学校教育经费预算,统筹解决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库房、办公室、阅览室等用房。
第三十条 学校将有计划地为档案馆配置计算机及复印、录音、照相、录放等设备,逐步实现档案光盘储存,信息化、数字化管理。
第八章 考核、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档案工作总结、奖励大会,按学校制定的检查、考核评比制度和岗位职责,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;对违反档案法规的现象,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罚。
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理工大学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哈尔滨理工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(校发[1997]7号)即时废止。